第三条具体规定 一、研究生、本科毕业生,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,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 的名称相同,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;报考不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,可免考已经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,且学分等于或低于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。 点击进入:2019年10月重庆自考报名入口 二、专科毕业生,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,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,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;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,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,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。 三、取得专门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,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。例如: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,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(一)、英语(二)。 四、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,报考自学考试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的,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。 五、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,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,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、相近或课程内容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。 六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、肄业生,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,可免考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,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。 七、其他学业考试的免考课程(见下表)
八、普通高校毕业生,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,可免考自学考试的名称及要求相同的实验课程。 九、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的考试课程。 十、凡用各类证书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,其成绩一律视为60分。 第四条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(含外省转入我市的考生)应按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转移及免考实施办法》办理手续。 第五条纪律规定 一、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,凡有伪造、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者,一经查出,严格按《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》(渝考委发[2004]16号、以下简称《处理办法》)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 二、自学考试工作人员,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中,有徇私舞弊的,一经查出,严格按参照《处理办法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 第六条附则 一、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基础课是:政治经济学(财经类)、高等数学(一)、高等数学(工专)、高等数学(工本)、物理(工)、大学语文、公共外语、计算机应用基础。 二、本规定所指的公共政治课程是: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概论、中国近现代史纲要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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